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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 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 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卫生防疫要求。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 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 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身体特殊原因(如医疗器械、 怀孕等)的考生须出具医院证明。
考生只能携带 2B 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 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备考试用品入场,其他任何物品一律 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 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通讯工具、书籍、资料、包袋、 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 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如有带入考场请立即交出, 试卷发放后一经查出将按违规处理。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 机或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 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停考 1—3 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 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 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 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 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 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 内容有关问题。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 考试。
六、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 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 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 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 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 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 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
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 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 员。
八、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可交卷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考生须
举手示意,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如遇特殊原因,须经监考员请示 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 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 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 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 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特别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 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
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 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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